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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期間出租公司財產是否有效?

破產清算期間出租公司財產是否有效?

一、破產清算期間出租公司財產是否有效?

破產清算期間出租公司財產是否有效?

破產財產是指宣告時機破產程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其著眼是財產的構成和來源。通常,這一概念都明確規定在法律中。鑑於破產主要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對齊財產清算分配的一種特殊程式,各國法律規定的破產財產實體概念並不相同,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宣告破產後,債務人財產才稱為破產財產,原則上債務人財產時破產財產的基礎,其外延要大於破產財產。

在破產程式中應當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因為,如果適用了該原則,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會導致租賃債權的實現由於第一順序的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及第二順序的破產企業 所欠稅款,而且優於同為第三順序的其他破產債權,甚至這一租賃債權將會得到完全或全額清償,有悖於企業破產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則,違法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則。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程式是怎樣的?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是: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4、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 登出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

由此可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公司破產清算中是不適用的,也就是說破產清算期間出租公司財產是無效的,因此簽署的合同不受到法律保護。因為公司的破產財產要償還職工工資和社會福利,然後是稅款,最後是普通債權。如果這個期間還能出租公司財產,是對債權人權益的破壞,有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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