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破產清算 >

破產清算程式和債權登記

破產清算程式和債權登記

一、破產清算程式

破產清算程式和債權登記

1、 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 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債權登記

《企業破產法》、《公司法》中所謂的“債權登記”,是指法院和清算組依法對清算企業〔或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負債所進行的受理申報和清查核實工作。

1、為什麼要登記債權?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首要工作就是通知當事人和釋出公告,要求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債權人逾期未向法院申報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即意味著不能作為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式獲償。

2、公司破產如何在破產中實現債權

(1) 區分債權是否屬於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 程式即可得到清償。 因此,區分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的意義在於,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

(2) 如果屬於破產債權,那麼就必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 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後,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在完成了破產清算程式和債權登記之後,公司應當由清算組織向破產企業的原登記機關提出辦理登出,併發出公告,證明該公司已經破產,而沒有得到清償的債權也隨著消失,公司及公司法人不需再償還債務,一個公司就正式破產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ongsi/pochanqingsuan/w03l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