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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告需要以下這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
4)房屋租賃合同。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四、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具有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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