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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貨幣出資不實該怎麼處理?

破產清算貨幣出資不實該怎麼處理?

出資瑕疵的股東除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公司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和向其他已經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企業自身的財產,是對其對外債務的一般擔保,也是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基礎,企業註冊資金不實本身就是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破產清算貨幣出資不實該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值得注意的是,股東出資不到位時,該股東與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共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與《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一脈相承。

除了應承擔違約、替公司還債等民事責任外,虛假出資的公司股東還應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按照《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債務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所認繳納的出資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後未有抽逃出資行為的,且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產清算中,股東無須另行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義。

在合夥成立公司的初期,大家都是誠信滿滿的,但是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就可能會出現一些因素,導致不少股東存在出資不實的情況。當破產清算貨幣出資不實股東,其實還是需要對自己不實的出資承擔相應的出資責任的,而且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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