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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稅務部門會處罰嗎?

抽逃出資稅務部門會處罰嗎?

一、 抽逃出資稅務部門會處罰嗎?

抽逃出資稅務部門會處罰嗎?

不屬於稅務部門處罰的範圍,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但在相關的法律中卻引用了這樣一個名詞。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431356133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二、股東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

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係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後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後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罪。

另外,在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時還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必須是股東侵佔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2)股東侵佔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3)股東侵佔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抽逃出資的行為顯然是違反了我國法律上的相關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處理,一般還需要對當事人的相關行為進行認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顯然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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