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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規定是什麼?

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規定是什麼?

公司債權人的保護規定是什麼?

1、賦予債權人抑制公司在即將破產清算前非法處分公司財產的行為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國立法、判例和學說承認的事實。公司獨立人格的基礎是公司擁有獨立於公司股東個人財產的獨立財產,公司以其獨立的財產作為公司債權的一般擔保,並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樣時,債權人僅能根據公司現有的財產獲得清償,即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向股東追償。所以債權人就要監督公司的行為,以保證公司的責任財產不因公司的不當行為而減少,以使自己的債權能夠獲得充分的清償。基於此法律賦予債權人這種權利,能夠使債權人的利益獲得充分的保護。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破產時或開始前6個月內,公司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對原無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的行為,均為無效的行為,其目的在於防止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發生。

2、賦予公司債權人集體重大利益參與、決定權

由於股東有限責任的運用,使公司及其財產成為公司債權人利益之唯一的擔保主體和財產來源,因而當公司的行為可能涉及到債權人的利益時,徵求公司債權人的意見或賦予債權人異議權,便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司的清算程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歸於消滅的程式,事關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進入破產程式、是否進行和解與重整程式以及關於破產財產的處理與分配等問題,債權人有權參與討論和決定,甚至有最終的決定權。這樣才能保證債權人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作到真正自決。但是僅憑債權人一個人的力量是很難與公司相抗爭,債權人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地位,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債權人應該集合起來,形成一個集體,以集體的力量來與公司相抗衡。當然賦予債權人集體以權利,還有利於全體債權人一致意見的達成,避免債權人彼此間意見分歧,難於協調,同時也避免單個人勢單力薄,難於使公司妥協的弊端,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3、賦予公司債權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關人員責任的權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更為徹底,出現了所謂的“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會成了公司執行機構的中心,其權力急劇膨脹,董事會有權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議,進而影響公司的經營和運做。但是董事權力的擴張就有可能導致董事濫用公司的權力,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犧牲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侵犯債權人利益的現象經常發生。種種情況表明,董事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否則債權人的利益將無從保障。對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出現了一些加重董事責任的規定,以便對無辜的債權人進行法律保護。如果董事由於缺乏應有的謹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別是使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時,董事須承擔特定的責任。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個人以及其他董事須連帶就違反法律、或經營中的過失對公司及第三人負責”。如公司破產後,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長、全體董事或某些相關董事承擔公司債務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這些董事能證明他們在經營公司的業務上已做到了領取工資的受任人所應有的謹慎注意,而且董事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或關於限制公司債權人訴訟的規定來對抗公司的債權人,其目的都在於加強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4、對於特殊債權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我國《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此條規定明確了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雖然也是公司所負擔的債務,但卻優先於公司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破除債權平等主義,通過賦予特殊債權人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受償的權利,以滿足其生存利益的需要,從而維護實質上的公平 正義;工資和勞保是一個人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工資福利關係到工人的基本生計,如果不能及時得到應得的工資報酬,不僅要影響職工本人的生活,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職工家屬的生活;勞動者索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屬於生存權的範疇,而生存權又是人權的第一權利,所以此項權利應該得到保護。此種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是不能轉讓的,同時此權利僅限於公司破產或歇業,否則無賦予職工此項權利的必要。

二、公司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享有到期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權利。

2、享有要求債務提供擔保的權利,若債務人到期不還債,可以就擔保財物進行優先受償的權利。

3、享有收取合同約定的利息(但不得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的權利;如果債務人違約,收到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權利。(包括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聘請律師維權的費用可以約定由債務人承擔)

4、如果債務人存在根本違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損失的權利。

5、經法院判決或調解,債務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履行還債義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並獲得逾期罰息的權利(即同期銀行貸款利率2倍標準計算的利息)等等。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公司如果發生一些債務的話,那麼公司是需要利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清償的,也是因為這樣,我們國家法律對於公司的債權的保護力度的是比較大的,比如說在公司在破產之前6個月的處分公司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

標籤: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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