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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違反公司法的情形有哪些?

法人違反公司法的情形有哪些?

法人作為公司的代表肯定是要為公司發展考慮的,在擁有權力的同時就要履行作為法人的義務。但是在實際運營的過程中,也會存在部分法人在不瞭解法律的情況下為公司尋求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偏差,那麼法人違反公司法的情形有哪些?

法人違反公司法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部分常見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則是違反民法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原則上代表著公司行為,具有整體意志的屬性。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著整個公司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時候,法律上認為具有整體意志屬性,因此原則上視為公司行為,該民事責任一般由企業來承擔的。但也有情形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將對外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見的民事責任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典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嚴重失職或與合同相對人串通簽訂、履行合同,損害本公司產生的賠償責任。

2、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常見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八十四條)。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第二部分常見行政及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相應法律規定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事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刑罰的刑事責任。

行政及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處以行政處分(通常為國有企業)、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一)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

(二)公司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公司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

其他常見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的,大部分情況下是構成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僅處罰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情況下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並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大部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業事務的負責人、主管人員,故一旦構成單位犯罪,難辭其咎。

除上述刑事責任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常見罪名如下: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二)妨害清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三)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四)虛假破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七)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八)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十)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十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十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十四)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十五)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以及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十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十七)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交易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十八)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十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二十)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二十一)逃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二十二)騙購外匯罪[《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二十三)洗錢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十四)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二十五)票據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二十六)信用證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十七)假冒註冊商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二十八)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二十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三十)假冒專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三十一)侵犯著作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三十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三十三)侵犯商業祕密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三十四)合同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能成為一個公司的法人,肯定是想站在公司發展的角度上思考問題。但是在考慮問題的過程中,一定要結合現行的法律考慮問題,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為公司考慮發展的問題,不要不小心作為法人違反公司法。如還有疑問,請諮詢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

標籤: 違反 法人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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