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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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自身的運營需要和融資需求會發行一些企業債券,老百姓購買這些債券,到期限後,公司會還本付息,所以賺錢與否公司的運營息息相關,相對的,債券的風險也就較大,所以國家對於要發行債券的公司是要進行評定的。各地的證券所規定各有不同,今天給大家介紹上交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掛牌條件和監管措施。
一、上交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條件有哪些?
(一)發行人申請債券掛牌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2、依法完成發行;
3、申請債券轉讓時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
4、債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 且持有人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5、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債券掛牌轉讓條件。
(二)債券擬在本所轉讓的,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按照相關規定向本所提交相關申請檔案,由本所確認是否符合掛牌條件。
二、上交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具體內容?
(一)發行人、增信機構、專業機構、投資者及其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監管物件”)違反本辦法、募集說明書的約定、承諾或本所其他債券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按照相關業務規則實施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二)監管物件違反本辦法或者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1、口頭警示;
2、書面警示;
3、監管談話;
4、要求限期改正;
5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者說明;
6、要求公開致歉;
7、要求限期另行聘請專業機構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8、要求限期參加培訓;
8、要求限期召開債券持有人說明會;
10、暫不受理其出具的相關檔案;
11、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三)監管物件違反本辦法或者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實施以下紀律處分:
1、通報批評;
2、公開譴責;
3、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四)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或者一併適用。
(五)監管物件出現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將其納入誠信檔案:
1、未按規定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或者代償等義務的;
2、不履行做出的重要承諾的;
3、被本所實施紀律處分或者監管措施的;
4、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可以審慎受理記入誠信檔案的監管物件提交的申請或出具的相關檔案。
本所對監管物件實施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或者記入誠信檔案的其他事項,可以予以公佈。
(六)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按照本所規定的程式實施。
(七)紀律處分物件不服本所紀律處分決定且符合本所規定的複核條件的,可以按照本所相關規定申請複核。複核期間,該決定不停止執行。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上市交易併發行債券,畢竟大家購買債券具有一定的風險,如果公司到債券發行期限時無法及時按本付息的話,就會對經濟秩序造成影響。而今天給大家介紹的是上交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比較重要的內容,如果企業沒有具備發行債券的能力而違法發行或者無法按時按本付息的話,是要接受口頭警告、書面警示、公開道歉等,所以企業上市發行債券一定要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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