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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起權利的法人申請行政複議?

承受起權利的法人申請行政複議?

一、承受起權利的法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承受起權利的法人申請行政複議?

可以的。有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被稱作複議申請人。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這裡只是申請人自己認為就可以,事實上這種認為可能有對有錯,但不影響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二是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三是通常情況下提出複議申請的公民應當是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兩種情況,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親自提出複議申請時,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為申請。

第一種是該公民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請行政複議,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第二種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複議,由於該公民已經死亡,其近親屬就是申請人。

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申請行政複議的多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法人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這一規定大致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

第一層內容是規定了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這裡主要解決的是複議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問題,也就是說,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由於死亡而無能力再進行復議申請,其合法權益是否還給予保障,依照本法的規定該公民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從而維護有權申請複議公民和本人的合法權益,由於法律賦予了近親屬這種複議申請的繼承權,在這裡近親屬申請複議其地位應當等同於申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第二層內容是規定了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這裡主要解決的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行為能力欠缺,如何申請行政複議問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本法的規定,這兩種人申請行政複議,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根據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監護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可以作為監護人),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等。

作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公民的法定代理人,在提出複議申請和參與複議過程中,有權依法行使代理權,同時承擔相應的代理義務,在這裡,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雖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欠缺,但仍具有權利能力,在複議過程中,該公民仍然是複議申請人。

第三層內容是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這裡主要解決的是申請人資格變更問題。

所以承受其權利的法人申請行政複議是非常合法的,只要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對該法人所在的公司做出了行政處罰,那麼法人是想要申請行政複議,就可以向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發起行政複議,如果是不能夠及時解決,那麼也可以發起行政訴訟來解決。

標籤: 行政複議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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