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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券違約怎麼處理

企業債券違約怎麼處理

企業債券違約怎麼處理
處置方式一:債務重組;
處置方式二:違約求償訴訟
處置方式三:破產訴訟(重整、和解、清算);
處置方式四:擔保人代償或處置抵押物;
我國現行的法律機制下,債券違約後,債權人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追償:第一,與債務人進行協商,達成債務重組方案;第二,尋求司法救濟,包括違約求償訴訟,破產訴訟(重整、清算)等;第三,對於有擔保或抵押物的債券,債權人還可以向擔保人追償或處置抵押物就處置價款優先受償。
違約求償訴訟適用於債券違約後,發行人還具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尚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
由於破產需要債務人滿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兩個條件,當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時,債權人發起破產訴訟後法院可以裁定駁回。
當債務人已有多筆債務逾期,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提起破產清算或重整申請。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標籤: 違約 企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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