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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組長誰不能擔任

清算組組長誰不能擔任

法律並沒有通過不能擔任來限定清算組成員及組長,而是列舉可以擔任的人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可以指定下列人員和機構組成公司清算組的人員: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清算組組長誰不能擔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可以指定下列人員和機構組成公司清算組的人員:(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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