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

背書形式不連續是否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背書形式不連續是否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背書形式不連續是否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ongsi/jingyingguanli/09wy1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