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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如何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近幾年頻頻見諸報端的“善款不善用”的新聞也使得大家的擔心越來越沉重。如何才能保證善款善用?最佳的途徑就是利用法律手段加強對於慈善捐贈財產的監管。通過有效的監管,使得捐贈人的錢物來去透明,使得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得以建立和加強,更好的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如何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內捐贈財產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覆。

第二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開支。

通過有效的監管,使得捐贈人的錢物來去透明,使得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得以建立和加強,更好的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

標籤: 財產 捐贈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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