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公司設立 >

公務員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公務員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關於行政法律責任涵義之爭什麼是行政法律責任?學界一直眾說紛壇。但是,如果對各種觀點加以概括就會發現:爭執的焦點集中在行政法律責任主體的內容的範圍之廣狹上。

公務員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第一百零一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規定程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中發生洩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的;

(六)不按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機關因錯誤的具體人事處理對公務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一百零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公務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本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因現行法律、法規不明確或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使得行政法律責任只停留在外部法律責任這一層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ongsi/gongsisheli/v5459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