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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出資最低限額是什麼?

貨幣出資最低限額是什麼?

一、貨幣出資最低限額是什麼

貨幣出資最低限額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涉及股東的貨幣出資方式。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強調貨幣出資的重要性,有利於公司設立和開展先期的業務活動。對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三萬元的,不能分期付款,應當實繳三萬元,其中百分之三十應當是貨幣資本。對註冊資本為三萬元以上,分期繳付的出資,每一期出資其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當期出資的百分之三十,但在前幾期出資中貨幣出資總額已經達到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在此列;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因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十萬元,因此,應至少實繳三萬元貨幣和七萬元非貨幣財產。在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法定資本額有多高,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非法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是公司註冊資本的其中一種,《公司法》中對於貨幣的來源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即使是通過不合法的渠道取得的現金,公司的設立同樣具有一樣的效果。至於貨幣的非法來源責任,則是另一種法律關係的問題。關於這種運用非法貨幣出資設立公司的行為,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非法獲得的現金不能作為公司的出資。理由是:以此種非法貨幣投資不能合法地構成公司法人財產權,在他人行使追償權時,公司具有返還義務。這是由於非法獲得的現金不具有可保護的價值,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正常的運轉和社會整體安全,如果將非法獲得現金出資認為是有效的,將使合法權利人處於不利,是不公平的。

第二,非法獲得的現金能作為公司的出資。理由是:貨幣本身是種類物,持有即為所有,不存在原所有人追及返還原貨幣的問題。所以其引發的責任基本上都是債法方面的責任,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原貨幣所有人可要求返還等額的貨幣,或是要求損害賠償。而非法獲得人將貨幣向公司投資入股,形成了法律關係不僅關係到投資人個人利益,還影響到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潛在投資者等善於其他人的利益。這種法律關係與原貨幣非法取得形成的雙方債權責任關係同樣是司法領域內的關係,但因為牽涉利益群體多元、不特定,法律有必要維持其穩定性,即社團一旦形成,不得隨意解散。

第三,折中的立場看問題,即應區分非法獲得資金的手段及動機,甚至應考慮獲得現金的向對方善意與否。

標籤: 限額 貨幣 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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