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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是怎麼定的?

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是怎麼定的?

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是怎麼定的?

市場經濟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內在驅動力。但是在市場競爭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一些經營者和其他的參與市場參與者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違反法律規定,採取不正當的方式進行競爭,如商業毀謗、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祕密、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不正當競爭行為,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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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

 《解釋》第十八條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所作的解釋,即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考慮到隨著經濟科技的發展,不正當競爭案件可能會增加,為了減輕相關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壓力,同時也方便當事人訴訟,該條第二款規定,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但已經批准可以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當然,對於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應參照上述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以上就是對於問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是什麼 法律方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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