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領取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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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失業職工手冊按有關規定定期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是相當於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至150%。具體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失業職工醫療費和失業職工喪葬費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卹金、救濟金的發放標準:前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一般是每人每月按一定數額發給或按醫療費的一定比例補助;後者是參照當地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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