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爭議 >

什麼是三方協議?

什麼是三方協議?

一、三方協議的含義

什麼是三方協議?

所謂三方協議,實際上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是應屆畢業生在第一次就業時簽署的協議,由學生本人、學校和用人單位三方簽訂。此類協議如果是依法簽訂的,並且不存在法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二、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

首先,三方協議是由學校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從法律性質上講,“三方協議”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預約”,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和合同法,不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約束。當然,三方協議的簽訂過程中也不能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就業政策,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將按照民法相應條款追究其違約責任。

其次,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畢業生後自行終止,然後單位會與畢業生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就會喪失;如果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準。

三方協議不僅是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一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發放派遣證的一個證明。只有簽署了三方協議,學校才會在學生畢業後發放派遣證,畢業生持派遣證到單位報到後,就此開始計算工齡,並且擁有幹部身份。

三、簽訂三方協議要注意的問題

儘管三方協議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由於三方協議依法簽訂,受《合同法》的約束,因此,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簽訂時也應注意一些問題。

1、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它與單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稱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2、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這三個時期,這直接關係到畢業生的權益維護。

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

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後。過去一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

合同中約定了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個月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3、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有1個月或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4、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

三方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答案是肯定的,三方協議中的一方一般是中介方或者見證方,只要訂立的三方合同不違反相關的法律條例且訂立的三方都具有訂立合同的條件,訂立的三方合同就視為有效合同,不存在三方合同不常見,是無效合同的說法。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畢業生都不得無故解除三方合同,否則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標籤: 三方 協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ongshang/laodongzhengyi/vopg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