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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要怎麼處理

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要怎麼處理

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要怎麼處理

其實很多勞動者都不知道,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也是有時間限制的。當事人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認定申請,要是超過的話,就會給自身造成不利的結果。那現實中,如果真的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的時間限制,此時要怎麼處理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要怎麼處理

(一)遲認定單位要埋單

社保部門指出,逾期申請既不予認定又要自己承擔費用。

工傷申請有時間限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方可報銷費用。未按上述時間辦理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認定申請一年內提出

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60日內會給出回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及其所在單位。

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法》公佈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這就是說,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相互配合、支援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鑑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技術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的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另外,在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如發現傷殘情況有變化,可以重新向當地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並按照新確定傷殘等級標準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工傷職工如對工傷保險待遇有爭議,因屬勞動爭議範疇,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可能很多人都認為是所在的單位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因而在單位怠於申請認定的時候,自己也只能乾著急,但其實作為受傷的勞動者也是具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而一般說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往往就是指受傷勞動者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時限,這樣的情況下一般認定部門就不會再受理認定申請了。

標籤: 工傷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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