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XX公司與慈溪市XX門窗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工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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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廈門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思明南XX115單元。
法定代表人:尤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師。
委託代理人:樑XX,福建XX律師。
被告:慈溪市XX門窗廠。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鎮五姓點村環城東XX。
經營者:秦XX,該廠廠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廈門XX公司與被告慈溪市XX門窗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廈門XX公司於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願撤訴,系其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廈門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廈門XX公司負擔。
審判長宋妍
代理審判員祝芳
人民陪審員楊勇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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