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X與陝西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 工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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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男,漢族,住寶雞市陳倉區XX。
委託代理人楊XX,陝西秦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楊喆,陝西秦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陝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區太白北XX。
法定代表人徐XX,任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XX訴被告陝西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石XX撤回對被告陝西XX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64元,減半收取432元,由原告石XX承擔。
審判員 馮勤緒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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