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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

再婚婚前財產協議書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鑑於甲乙雙方自願結婚,並希望以協議的形式就雙方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等事項進行約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子問題開始}第一條 婚前財產的約定

{子問題開始}1、甲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存款: 。

(3)股票、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

(4)債券: 。

(5)其他財產: 。

{子問題開始}2、乙方名下財產:

(1)房產: 。

(2)機動車: 。

(3)存款: 。

(4)其他財產: 。

(3)其他約定: 。

{子問題開始}第二條 婚後所得財產的約定

2、甲方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子問題開始}第三條 債務

1、甲方婚前債務: 房產按揭貸款:總額 萬元;首付 萬元;剩餘貸款: 萬元 。無其他債務。故甲方婚前債務為 萬元 。甲方婚前債務在甲乙雙方結婚後由甲乙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甲方房屋中,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依法分割。。

乙方無婚前債務。

2、甲乙雙方婚後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由雙方共同負擔。

3、雙方婚後借債應事先協商一致,任何未經雙方協商並書面同意的用於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均為舉債方一方債務,由其個人承擔償債責任。

4、一方單獨舉債,事後由夫妻另一方追認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其他約定: 。

{子問題開始}第四條 夫妻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歸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2、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財產歸屬一方進行管理和處分。

3、任何一方不得隱藏和轉移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有隱藏和轉移行為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藏或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

4、關於夫妻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其他約定: 。

{子問題開始}第五條 日常開支

1、家庭的日常必需開支(糧油、水電、煤氣、固定電話等支出) 承擔。

2、重要開支約定: 。

3、關於日常開支的其他約定: 。

{子問題開始}第六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應當互相尊重、互相忠實。

2、雙方不得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遺棄對方及其他家庭成員。

3、雙方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4、一方對己方的父母盡贍養義務,對方應當與給支援。

5、其他約定: 。

{子問題開始}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自雙方辦理完畢結婚登記手續後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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