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非訴訟解答 >私人律師律師解答 >

律師不出庭的正當理由包括哪些?

律師不出庭的正當理由包括哪些?

不出庭的正當理由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中: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律師不出庭的正當理由包括哪些?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沒有正當理由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有兩個:

一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如採取拘傳措施讓其到庭等;

二是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予強制出庭的特權。

上面就是不出庭的具體正當理由了,我們可以看出來這些理由大部分都是不可抗力,一般來說,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如果對於不出庭的具體正當理由,還有不清楚的,建議去諮詢一下更加專業的律師和法律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自從法庭審理制度建立以來,公正嚴明就已經刻在了法律的歷史當中,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審判,在法庭當中只講究證據,沒有證據將不會受到法律的判罰,因此我國法律也規定了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規定,此時我們如果是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的話,是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規定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feisusongjieda/sirenjieda/35ny1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