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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什麼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是業主大會組織、運作的規程,需要由業主共同決定。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是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規則約定,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能夠代表和維護自己利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成立業主委員會。對不遵守管理規約,責任心不強,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委員予以更換。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如何,與業主利益有直接關係,需要通過業主大會集體決策選聘和解聘。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關係到業主的切身利益,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建、重建,涉及費用的負擔,事情重大,需要業主共同決定。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對建築區劃內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也需要由業主共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什麼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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