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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賠償

房屋租賃合同賠償

租賃合同未到期,租客卻被告知房屋已被賣掉,房東提出退換租客押金及多交的房租,要求租客提前搬離。遇到這種情況,租客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違約合同賠償又應該找誰、怎麼賠償呢?以下文章將為大家解答。

房屋租賃合同賠償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出租人出賣已經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最關鍵的是租賃期間沒有到期,出租人不能因買賣房屋的行為要求承租人無條件搬家,更不能以沒有登記為理由。你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但費用的證據必須由你提供,根據我國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你的費用證據票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專案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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