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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

離婚後,對方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

陳女士和劉先生婚後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劉先生進行撫養。陳女士稱,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其多次向劉先生表示希望探望孩子,但劉先生總以各種理由拒絕,對其探望孩子多番阻撓,該怎麼辦呢?

離婚後,對方不讓我看孩子,怎麼辦?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第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第六十八條,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義務進行協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協助的,另一方可以起訴請求行使探望權利,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地點等作出判決。

標籤: 離婚 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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