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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的份額嗎? 弟弟用父親留下的宅基地蓋房

有我的份額嗎? 弟弟用父親留下的宅基地蓋房

一直以來家產的分割問題就是個千古難題。都說親兄弟明算賬,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兄弟為了利益紛爭,發生互不服氣、爭吵、打架的事情,真的也是自古有之。如今這一套價值不菲的房產,能讓原本和睦相處的一家人吵得一塌糊塗,甚至對簿公堂,利益面前手足恩怨還是應該冷靜下來,理智面對。

弟弟用父親留下的宅基地蓋房,有我的份額嗎?


近日,找到我們尋求幫助的張先生告訴我們,父親去世後家中宅基地面臨拆遷,拆遷後弟弟佔用所有剩餘面積蓋房出租,張先生起訴分割遺產卻面臨各種阻難,父輩留下的宅基地到底有沒有張先生的利益呢?


張先生的父親多年前便已經離世,留下了五個子女和一處120平米的宅基地自建房。宅基地是張先生父親的名字,後來2000年拆遷,拆了家中100平米的自建房,當時補償了50萬元的拆遷款,家中五個兄弟姐妹平均分配了這筆拆遷利益。之後,除了拆遷剩下的一間半房,其餘的宅基地面積都被二弟佔用並自建起了六間房,目前還在出租盈利。


張先生一家的宅基地證件還是解放初期拿到的,然而在九幾年土地確權的時候,張先生一家並沒有在新政策出臺後及時更換宅基地的相關證件。這塊集體所有權的宅基地,登記在父親名下的事實該如何認定呢?又該如何看待這片土地以及上面所建造的房子呢?


早在2000年的時候,張先生的二妹曾經起訴過二弟,要求分割父親遺產中剩下的這一間半房產。經過法院的判決,所剩房產的前面一大間歸張先生擁有,後面的半間房分為三份,可是在實際的繼承過程中,四個兄弟姐妹又遇到了阻力。其實判決結束後,對於這一間半房屋的實際使用權,依然在二弟手中,與其他六間房一起也被出租著。而面對其他兄弟姐妹的協商,二弟一直置之不理。


張先生覺得,按理說老人留下的宅基地,作為遺產每個孩子都應該享有適當的份額,可是二弟一人佔用了所有的宅基地面積,那麼二弟蓋的房,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可以分得相應的份額呢?兄弟姐妹們所想主張的權益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呢?


在聽完張先生的陳述後,律師表示,張先生家最初的宅基地證件是建國初期頒的證,那個時候是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相當於國家將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都歸農民所有。但是到了1962年,國家出了新的規定,規定中明確土地歸國家所有,在這個時候五幾年頒的證其實就已經失效了,就意味著農民不再有土地的所有權。如果當時已經在宅基地上蓋了房子的,個人對自己所蓋的宅院是有使用權的。隨後在1993年左右,進行土地確權登記,即使沒有登記的人家,自家所建的房子也不是白建了,所以在拆遷的時候,還是給予了張先生一家適當的補償。


在九幾年確權的時候一般都是210平米左右的宅基地,對於超出的面積,如果沒有進行登記的情況下,當時有房屋的就繼續使用,如果沒有房屋的話,再想新建房產需要經過縣政府的審批才是合法的。如果沒有經過審批屬於自己加建增建的房屋。


張先生家這個案件的爭議的點有兩點,第一個是父親當時建的房目前還有一間半仍然存在,這一間半房產是可以作為遺產進行分割的。另外一點則是弟弟的自建房,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般是誰出資建造即歸誰。在不考慮二弟建的房屋是否經過審批的情況下,二弟已經將房屋建起來了,具有使用價值,那麼使用權就應該歸二弟所有。


根據張先生的陳述,弟弟的房子是在院子中的空地上自建的,我們姑且不考慮是不是合法,那麼弟弟所建的房產,張先生等其他兄弟姐妹是沒有辦法要求分割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如果弟弟的房子是對父親原有的房屋進行翻建,在沒有徵得兄弟姐妹同意的情況下仍然推倒重建的,張先生等兄弟姐妹是有權利要求分割的。


對於張先生來說,如果弟弟現在還佔用著法院已經判決歸張先生使用的房屋的話,律師建議張先生可以要求排除妨害,讓弟弟把這間房屋騰空交付給張先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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