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自己是否構成惡意透支?
- 律師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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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了解什麼是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外進行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欠款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自2018年12月1日起,經過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的決定,刑法中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指的是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但不滿五十萬元。
據此,我們能推理出構成惡意透支的前提條件,是自己借款逾期的行為是否滿足了以“非法佔用為目的”。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持卡人是否滿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考慮其信用記錄、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具體的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真實用途、透支後的還款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以上情節來作出判斷。不得僅僅單純依據持卡人沒有按規定還款的事實來認定其為以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滿足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條件,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持卡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卻大量透支,到期無法歸還欠款的;
(二)持卡人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進行透支,到期無法歸還欠款的:
(三)持卡人在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絡方式等手段,來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持卡人透支後通過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的方式,來逃避還款的;
(五)持卡人通過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持卡人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其實大部分的卡友都不會構成惡意透支,多半隻是催收嚇唬人的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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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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