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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已於2017年9月13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分為總則、資質資格管理、發包與承包、勘察設計檔案的編制與實施、質量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七章34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按照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要求,突出建築使用功能以及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七條 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四)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發包方應當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禁止發包給個人和無資質證書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一條 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承包同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業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包方不得將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再分包。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四章 勘察設計檔案的編制與實施

第十六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專案批准檔案;

(二)城鄉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十七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條 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一般按照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制方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檔案、主要裝置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滿足裝置材料採購、非標準裝置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九條 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裝置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專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初步設計審批程式。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依據初步設計審查意見進行編制。

第二十二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檔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勘察檔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勘察檔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修改後的勘察檔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和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不得壓縮合理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期和施工圖審查週期。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質量負責,並承擔審查責任。

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後,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檢查機制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鼓勵推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審定、釋出和推廣本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設計。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誠信管理機制,開展信用評價,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並向社會公佈信用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和本市對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 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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