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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邯鄲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邯鄲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邯鄲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分為總則、農村公路規劃、農村公路建設 、農村公路養護、路政管理、考核、法律責任以及附則,共八章五十條,自2017年 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適用本辦法。

縣級人民政府按縣道等級要求進行管理的部分重要鄉、村道路,其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縣道管理標準執行。

第三條 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全面規劃、規範建設、有路必養、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把農村公路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工作,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業務指導、協調、督導、檢查、考核等具體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村公路規劃和縣道建設、養護及縣道、鄉道路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村道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幫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設和養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公路管養里程和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市、縣、鄉(鎮)農村公路管理體制機制,配備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歸口負責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路政管理工作,其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農村公路工作投訴舉報渠道,公佈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

第八條 市、縣級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牧、水利、林業、審計、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第二章 農村公路規劃

第九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農業生態環境的實際編制,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及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對人民群眾需求迫切、社會資本充足、地方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道路,提高等級、優先安排。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農村公路發展目標,指導編制市、縣級農村公路發展規劃。

縣道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式納入全省公路資料庫後執行。

編制村道規劃應當聽取沿線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縣道、鄉道規劃,應當報批准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並按原程式報批備案。

第三章 農村公路建設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堅持保護耕地和生態環境、節約用地的原則,與生態保護同步進行,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汙染。

農村公路安全防護設施、排水設施以及農村公路綠化、美化、文化設施等,應當與農村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列入新改建計劃的農村公路應當執行以下建設標準:

(一)縣道:一般不低於二級路標準、路面寬度不低於9米;

(二)鄉道:一般不低於三級路標準、路面寬度不低於7米;

(三)村道:一般不低於四級路標準、路面寬度不低於5米。

條件不具備的山區路段和因地形地貌受限的區域性平原路段,可適當降低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計劃採用專案庫管理。

縣道建設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擔任專案法人;鄉道、村道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擔任專案法人。鄉(鎮)人民政府無力承擔專案法人職責的,可以委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擔任專案法人。

專案法人組織對擬建設的農村公路專案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方案),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專案法人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編制施工圖設計(或設計方案),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列入農村公路建設專案庫。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配套資金籌集到位的入庫專案,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列入年度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納入國家、省補助範圍。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建設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調整至同類性質專案,並將專案調整情況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用地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因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需要佔用國有荒山、荒地時,按土地轉用相關規定報經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無償劃撥。縣級公路需要佔用集體土地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土地轉用徵收報批程式;鄉、村公路需佔用集體土地的,可以按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辦理土地轉用手續後建設使用。在劃拔或批准用地範圍內可以挖沙、採石、取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違法收取費用,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按照規定的建設程式執行。達到法定招標規模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十九條 縣道的施工許可,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鄉道、村道的施工許可,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專案應當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單位以及建設計劃、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情況等進行現場公開。

鼓勵村民代表、社會人士擔任義務監督員,參與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專案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農村公路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明確安全、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加強安全與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主要來源為省級補助、市級獎勵補助和縣級配套,市級獎勵補助標準為:縣鄉道二級公路一般每公里不低於500000元,三級公路一般每公里不低於200000元,村道路面寬度大於等於5米的一般每公里不低於50000元。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依據工程進度和合同文件進行計量支付。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專案交、竣工驗收可合併進行。縣道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鄉、村道路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農村公路建設專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農村公路養護

第二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加強地質災害巡查,保持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整潔、排水暢通、交通標線完整、構造物及沿線附屬設施完好、安全防護設施符合規範,保證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等多種養護方式相結合,逐步實現以專業養護為主。農村公路養護逐步引入市場機制,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具備資格條件的養護單位,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專業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總量編制年度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將批准檔案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包括日常清掃、保潔和排雨除雪、保障暢通等,資金來源為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列支的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經費。養護經費不低於以下標準:縣道每年每公里2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大橋每年每座10000元、中橋每年每座5000元、小橋每年每座2000元。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包括路面稀漿封層、瀝青灌縫、坑槽挖補、路肩培護、邊坡整修、田路分家、路樹補植、安全和防護設施完善等,資金來源為省級定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補助資金、省級農村公路養護“以獎代補”專項資金、市級定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補助資金、縣級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配套資金。其中,市級定額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獎勵補助資金標準為不低於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實施的管理,達到法定招標規模的養護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操作規程,並按照規定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標準與要求:

(一)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無垃圾、雜物、殘垣斷壁,實現田路分家、宅路分家;

(二)路基堅實穩定,路肩平整,與路面接茬平順,邊緣順直;

(三)邊坡穩定、堅固、平順,坡度符合規定;

(四)邊溝、排水溝無淤塞、排水通暢,防護設施完好、無破損;對邊溝同屬水利部門管理的渠道部分,滿足水利功能;

(五)路面平整完好、清潔無雜物、橫坡適度、排水暢通、具有足夠的強度;

(六)及時修補瀝青路面的裂縫和坑槽,及時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縫和縱橫接縫;

(七)橋樑橋面鋪裝平整無裂縫、橋頭無跳車、排水通暢無堵塞、橋面清潔無雜物;涵洞完好無淤塞、無開裂、無沉陷、八字翼牆完整、堅固;

(八)宜林路段因地制宜進行綠化。及時對路樹進行修剪、定期刷白、防治病蟲害,保障路樹正常生長。

第三十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檔案,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立農村公路安全協調機制並制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自然災害或者其它突發事件,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二條 負責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合同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定期巡查,發現突發損壞、交通中斷或者路產路權案件等影響公路執行的情況時,及時按有關規定處理和上報。縣、鄉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要求對農村公路養護工作進行督促和抽查,其中縣道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道、村道由鄉級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三十三條 大型建設專案在施工期間需要使用農村公路的,應當按照指定線路行駛,符合荷載標準。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進行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安排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專項經費,專項用於農村公路路政管理隊伍日常管理、設施建設、裝備配備、治超站點建設等。

第三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不少於10米;

(二)鄉道不少於5米;

(三)村道不少於3米。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執行安全等原因確需拆除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集市貿易、擺攤設點;

(二)打場晒糧、堆放物料、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三)挖溝引水、漫路灌溉、採石取土;

(四)撒漏汙物、傾倒垃圾、焚燒物品、堵塞邊溝;

(五)損壞、破壞橋樑護欄、欄杆扶手,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六)擅自架設、埋設管道、電纜;

(七)擅自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八)擅自更新採伐樹木;

(九)其他損壞、破壞、汙染、非法佔用或者非法利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

有前款行為,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十七條 超過農村公路、橋樑、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和履帶車等可能損害農村公路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短距離行駛的情形除外)。確需行駛的,應當經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農村公路超限檢測站。

第三十八條 臨時佔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從事其他涉路專案作業的,應當經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工程完工後,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農村公路交通事故時,如涉及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查驗損失。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鄉道、村道上設定障礙物。

第六章 考核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納入對縣級人民政府考核範圍,具體辦法由市考核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管理工作納入對鄉(鎮)人民政府考核範圍,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四十二條 農村公路管理工作主要考核內容為:

(一)縣、鄉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建設情況;

(二)縣、鄉人民政府農村公路資金到位情況;

(三)農村公路建設計劃完成情況;

(四)農村公路養護效果情況;

(五)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情況。

考核結果作為市級獎補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九)項或者第四十條的規定,損壞、破壞、汙染、非法佔用或者非法利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在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其他標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經批准更新採伐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林木的,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採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從事其他涉路專案作業的;

(三)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四)損壞、破壞橋樑護欄、欄杆扶手,移動、塗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河北省公路資料庫統計並符合規定建設標準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農村公路橋樑、隧道、涵洞和附屬設施。未納入河北省公路資料庫統計的其它農村公路,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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