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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業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管理辦法

建材工業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管理辦法

建材工業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管理辦法

建材工業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管理辦法

《建材工業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管理辦法》於1992年6月20日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釋出。

頒佈單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2-06-20

實施時間:1992-06-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做好建材企業閒置裝置的調劑利用工作,提高裝置利用率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經貿辦(原生產辦公室)等七個部、委、局以“國生排程[1991]7號”文聯合印發的《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管理辦法》,結合建材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閒置裝置是指在企業固定資產中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購進廠二年以上不能投產或變更計劃後不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裝置。

下列裝置不得作為閒置裝置處理:

(一)在用和備用的裝置;

(二)建設專案的裝置;

(三)正在維修或改造的裝置;

(四)特種儲備、搶險救災、經核定封存的軍工和動員生產等所必須的裝置;

(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明文規定淘汰的能耗大、嚴重汙染環境和危害職工人身安全的裝置以及不許轉讓和擴散的裝置;

(六)待報廢的裝置。

第三條 閒置裝置的調劑利用,是為了解決企業裝置閒置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浪費而採取的對這些裝置的無償調撥、有償轉讓、租賃、修復改造再用和代購代銷等調劑、諮詢、技術服務活動。

第四條 閒置裝置調劑價格,應以調劑餘缺、物盡其用為宗旨,以互惠互利、按質論價為原則,由調劑利用雙方協商定價,通過簽定合同確定。成交價格一般不低於裝置的淨值,不高於同類裝置的現行價。閒置裝置經修理、加工改制後再出售的作價,也按上述原則處理,同時接受物價部門監督。

第五條 閒置裝置的有償轉讓必須經銀行結算,禁止現金交易。

第六條 閒置裝置調劑必須使用由稅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發票和閒置裝置有償調撥單可作為調出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產權變動和固定資產保值、增值基數變更依據及閒置裝置出境準運的憑證。

第七條 企業閒置裝置5年調劑不出去,經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實行貶值處理,或按裝置分級管理許可權和國家統一規定實行無償調撥;對於長期調不出去的閒置裝置,應改制利用,需提前報廢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提出申請,核准後予以報廢。

第八條 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調劑出售閒置裝置的變價收入,全部留給企業,用於裝置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九條 在保證質量,滿足工藝要求和技術性能的原則下,有新建、擴建、技改專案的企業,應積極選用閒置裝置。由此節約下的費用,不核減專案已批准的投資總額。

第十條 凡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單位,均不得從事裝置調劑諮詢服務活動,禁止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閒置裝置調劑業務。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閒置裝置屬於重要生產資料,不準經營單位就地轉手倒賣。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投機倒把定性處理,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20%以內的罰款,上交財政。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全國建材行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工作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歸口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

國家建材局委託“全國建材工業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中心”(下簡稱“調劑中心”)組織協調全國建材行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從事建材行業跨地區閒置裝置的資源調查、資訊彙總、交流,組織跨地區建材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市場,組織閒置裝置的技術鑑定、技術諮詢和鑑證工作,辦理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授權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 各級建材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國家建材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業企業裝置管理規程》以及國家和各地閒置裝置調劑利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裝置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做好本地區建材企業閒置裝置調劑利用工作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有關事項,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

企業裝置分級管理許可權按當地財政部門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閒置裝置的管理,積極採取措施調劑處理閒置裝置,其年度調劑金額不應低於本企業閒置金額的5%。企業裝置管理部門負責閒置裝置的技術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丟失、鏽蝕和損壞;企業財務部門負責閒置裝置的財務監督與管理。

第十五條 閒置裝置的調劑利用,必須依照企業裝置分級管理許可權,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一)屬於上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管轄的裝置,企業必須按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經過鑑定、審查、申報、審批後才能進行調劑;

(二)屬於企業管轄範圍內的裝置,必須按本辦法的要求,在企業內部建立嚴密的審批程式和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對調劑處理的裝置應及時彙總報企業隸屬主管部門和同級稅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要建立企業閒置裝置統計年報制度。企業要認真填寫上年度“建材企業閒置裝置統計年報”(見附件二),並於每年元月下旬報企業隸屬主管部門和調劑中心。

第十七條 企業擬調劑出售的閒置裝置,必須如實填報“閒置裝置有償調撥單”(見附件三)屬於企業管理的閒置裝置,必須經企業裝置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查同意。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屬於企業主管部門管轄的裝置,要有該裝置管轄部門和同級財務部門的審批意見。沒有按照審批程式填報“閒置裝置有償調撥單”的裝置,不能進入市場。企業可分別於當年元月和六月下旬,將“閒置裝置有償調撥單”報調劑中心彙總。

第十八條 擬購置閒置裝置的企業需填寫“閒置裝置購置單”(見附件四),按裝置分級管理許可權,經企業裝置管理和財務部門或主管部門裝置管理和財務方面審查同意,簽字蓋章後,於當年元月和六月下旬報調劑中心彙總。

第十九條 調劑中心將根據供、需資源情況,原則上於次年上半年組織召開跨地區建材行業閒置裝置調劑洽談會,洽談會具體事項以通知為準。

企業根據需要可隨時將閒置裝置的供、需資源資訊按照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要求報調劑中心,調劑中心可及時為供、需雙方進行調劑接洽。

第二十條 經調劑中心接洽,閒置裝置供需雙方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調劑價格原則協商一致後,雙方在“閒置裝置有償調撥單”上簽字蓋章,並經調劑中心簽字蓋章後,調劑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條 調劑中心的諮詢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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