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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為貫徹落實《內地與香港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地與澳門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內地與香港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地與澳門CEPA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以下簡稱香港會計專業人士),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本辦法所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以下簡稱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是指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與符合條件的內地居民(以下簡稱內地居民)共同申請在深圳經濟特區新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並擔任其合夥人,或加入已設立於深圳經濟特區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並擔任其合夥人。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在深圳經濟特區申請擔任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時,應當向深圳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接受市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的依法監管;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加入已設立於深圳經濟特區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的,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市財政部門備案。

市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及本辦法,辦理上述審批和備案事項。

第五條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條件外,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夥人的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夥人人數不得低於合夥人總數的51%;

(二)首席合夥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者,應當是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並由內地居民擔任;

(三)在合夥協議中對會計師事務所重大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予以列明並作出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採用何種表決方式,由內地居民擔任的合夥人的表決權不得低於51%;

(四)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每年在內地居住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180天以上。

第六條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規定的合夥人條件外,擔任合夥人的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還應當投保中國境內的職業責任保險,且最低累計責任限額不低於每位合夥人每年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其已在香港或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一)香港會計師公會或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出具的審計工作經驗證明;

(二)申請人與所在香港或澳門會計師事務所(核數師事務所)訂立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影印件、其所在香港或澳門會計師事務所(核數師事務所)的香港或澳門執業會計師(核數師)出具的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從事審計業務證明。

市財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其香港或澳門審計工作經驗的其他輔助證明材料。

第八條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除依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內地居住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180天以上的承諾函;

(二)由本人出具的接受市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承諾函。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財政部門報送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證明,並在每年年度資訊報備時,報送當年的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證明。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會計專業人士加入已設立於深圳經濟特區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條件。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深圳市會計師事務所審批登記及變更備案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備案,並提交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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