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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集中財力、物力保證重點建設”的方針,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重點專案(以下簡稱重點專案)財務和資金管理,促進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建總髮字[90]第82號

頒佈時間:1990-06-25

實施時間:1990-06-25

時 效  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集中財力、物力保證重點建設”的方針,為了進一步加強國家按合理工期組織建設的重點專案(以下簡稱重點專案)財務和資金管理,促進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重點專案財務和資金,是國家賦予建設銀行的光榮任務,也是我行的業務優勢。全行應堅持把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作為重要任務,抓緊抓好。

第三條 建設銀行管理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的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計劃,精心組織、靈活排程、合理供應各項建設資金;加強財務管理,監督建設資金的合理使用,努力完成貸款回收計劃;為重點建設專案廣泛籌措、融通資金;開展調查研究、反映情況、揭露矛盾、解決問題。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重點專案具有投資多、工期長、專業性強、業務量大的特點,各行必須建立健全機構。重點專案經辦行機構的設定可按下列原則考慮:總投資在10億元以上,並且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的,應設立縣團級專業分支行;總投資在5億元以上,並且服務年限在5年以上的,應設立支行或辦事處;在市區的以及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專案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業科或工作組。

第五條 各行直接從事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的幹部數量和素質,必須保證工作需要並保持相對穩定。要選派政治思想好、事業心強、有專業知識、懂業務的幹部擔任領導。領導班子的人員變動,要事先徵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相應的專業技術崗位。

各行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加強政治思想工作。

第六條 為了確保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凡是國家重點專案和大中型專案多,中央投資任務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都要單獨設處級職能機構,切實加強管理。

第七條 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和目標管理考核評比工作涉及面廣,為了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總、分行要相應成立重點專案管理協調領導小組,由主管行長任組長,下設辦公室,由有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

第三章 職責

第八條 總行

一、根據國家經濟建設方針,確定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工作任務及要求,組織做好加強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的制度建設。協調、指導和檢查全行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工作,組織交流經驗,推行目標管理,進行考核評比,促進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工作向縱深發展。

二、參與並組織重點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專案評估和設計概算的審查,作出經濟評價。利用建設銀行信貸資金的專案,要在評估審查的基礎上,向有關部門出具貸款意向書,作為安排計劃的依據。

三、參與重點專案年度投資(貸款)計劃的安排,在年度計劃範圍內,及時核定和下達基本建設撥款限額和各項貸款計劃、指標。

四、精心組織、靈活排程、合理供應重點專案建設資金。積極開展重點專案的籌資和融資工作。

五、經常深入現場,調查研究,發現問題,提出措施,妥善解決。檢查、督促重點專案經辦行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崗位責任制落實以及目標管理的實施,為重點專案經辦行提高管理水平創造條件。

六、參加重點專案的竣工驗收,審查分析投資效果,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並適時開展投產專案的後評估。

七、對下級行來函、來電請示的有關業務問題要認真研究,並在七個有效工作日內作出回覆。

八、組織協調跨省區重點專案的聯行協作,檢查指導聯行協作工作,負責制訂和修改有關聯行協作管理辦法。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一、加強重點專案專業分支行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遵守職業道德,搞好廉政建設,提高幹部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按照總行提出的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任務和要求,組織、協調、指導所屬行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加強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制定措施、保證目標管理的實施,並進行考核評比;分行應採取多種形式召開不同範圍的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提出任務,向總行報告。

三、根據總行的佈置,參與並組織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專案評估;積極參與、組織設計概算審查,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並按規定將審查意見報送總行。

四、對重點專案應嚴格按照總行有關規定,保證資金的靈活排程和合理供應。

五、組織協助經辦行為重點專案廣泛籌集、融通資金。

六、按照總行下達的計劃(指標),保證重點專案儲備貸款的資金供應。並根據有關儲備貸款管理辦法,對中央及地方級儲備貸款認真做好管理工作。

七、及時、認真、耐心地解答經辦行請示的有關業務問題。對時間性強的重大問題不能立即答覆的,一般應在收到經辦行請示的七個有效工作日內作出回覆。

八、經常深入重點專案經辦行和施工現場,瞭解建設情況,協調關係,反映和解決存在問題,幫助開展工作,檢查落實重點專案經辦行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崗位責任制以及目標管理的實施等工作,為重點專案經辦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保證。

九、組織落實總行下達的各項貸款回收任務,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貸款回收計劃的完成。

十、分管重點專案工作的行領導,應深入重點專案現場,聽取情況彙報,協調解決問題,指導工作。

十一、負責確定地市(州)中心支行管理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的職責範圍及工作要求,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第十條 經辦行

一、根據總、分行安排,積極參與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和專案評估,積極主動參與設計概算審查。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在規定時間內將評估意見和審查意見報送總、分行。

二、熟悉、掌握重點建設專案的有關檔案規定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發展變化過程和原因,按總、分行要求,結合專案特點,建立健全併合理使用專案的技術經濟檔案。

三、參與計劃管理,落實年度投資。根據批准的合理工期要求,測算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和資金有缺口的專案,首先應協助建設單位清倉挖潛,平衡調劑內部餘缺,節約建設資金。對內部消化解決不了的投資和資金缺口,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四、參與編制和審查建設單位財務計劃。積極協助建設單位合理計算為下年度儲備所需貸款,保證儲備貸款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貸款合同要求,落實各項貸款回收計劃。

五、認真審查施工圖預算和非標裝置價格,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批准後的概(預)算等有關檔案,控制各項撥(貸)款支出和辦理工程結算。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令及財經制度,嚴格控制各項費用開支,揭露和制止任意攤派、擠佔、挪用、浪費資金和物資的現象。認真審查財務報表,定期檢查帳目,幫助、督促建設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七、依據基本建設貸款有關制度規定,嚴格貸款手續,及時簽訂、正確履行借款合同,並按規定將合同副本及時上報總、分行;監督貸款的合理使用,並按合同規定督促建設單位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努力完成上級行下達的各項收貸計劃。對逾期貸款要分析原因,並組織力量積極回收。

八、按照總、分行要求,按期報送重點專案專戶報告和各類報表,認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對重點專案建設中的突出問題,要深入調查,弄清情況,分析原因,提出建議,並向總、分行專題報告。

九、專業分支行應在加強財務資金管理的同時,開展信用業務,積極吸收存款,籌措、融通資金,搞好銀企協作,保證重點專案建設資金的合理供應。

十、協助單位按期編報年度基建財務決算,認真做好基本建設財務決算的審查簽證工作。對審查過程中有分歧的問題,一般應協商解決,經過協商難以解決的,要詳細說明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簽證單隨決算上報彙總部門外,還應直接報送總、分行各一份。

十一、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已完工程的交驗手續,編報竣工決算,清理結餘資金,檢查負荷試車成本,準確計算基建收入,保證其及時歸還貸款或上繳財政。在工程預驗收前,要將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報告總、分行並抄送專案主管部門;正式驗收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認真分析投資使用和財務效果,認真總結財務資金管理工作經驗和教訓,並寫出全面工作總結報告,報送總、分行及管轄行。

十二、做好重點專案的後期管理工作。根據總分行佈置或自行安排,對專案竣工後的經濟效益進行後評估,積極協助借款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其早日歸還貸款;對經過批准,擬發放生產流動資金貸款的專案,要做好有關財務測算工作,培訓業務人員,疏通結算渠道,加強貸款管理。

十三、加強重點專案自籌基建資金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足額將自籌資金存入建行;嚴格按基建計劃控制自籌投資規模,認真做好監督、檢查和服務工作。

十四、開展調查研究,努力改進、深化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配合建設單位推行投資包乾等改革工作,認真完成上級行佈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十五、積極參加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審查招標工程造價標底,參加評標、定標工作。對沒有實行招標的工程,要認真審查工程預(結算),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審查質量。

十六、加強承擔重點建設任務的施工企業(包括內包施工企業)的財務資金管理。在積極推行重點專案工程承包責任制過程中,以增強企業活力為中心,協助完善施工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節約開支,加速資金週轉。降低工程成本,縮短建設工期。

第四章 考核與獎罰

第十一條 各級行都要認真履行重點專案財務資金管理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重點專案經辦行實行目標管理,年度提出具體目標實施方案,並認真落實條件,努力完成;分行要積極創造條件,合理確定實施目標,督促檢查並組織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對目標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比;總行根據分行上報的考核結果和推薦意見,進行全行性的總結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按照各級行的職責實行逐級考核。對重點專案經辦行實行目標管理,既要考核基礎工作,又要考核能夠充分反映和體現工作深度和工作成就的各類指標。

第十三條 各級行每年在目標管理考核基礎上,評選重點專案管理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並給予獎勵。對個別目標管理工作完成差的行,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實行聯行管理的重點專案,在執行本辦法的基礎上,具體聯行協作的管理應按有關聯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情況,研究制定大中型專案財務和資金管理辦法,並報總行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1986年釋出的《加強重點建設專案資金和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有關改善重點專案經辦行工作生活條件等問題,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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