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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促進勞動人員的就業,相關部門積極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特制定了《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文       號:財社〔2017〕164號

頒佈時間:2017-10-13

實施時間:2017-10-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援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物件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專案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複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複享受。

第五條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階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釋出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專案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專案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專案,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專案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九條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援資訊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專案支出。

第十五條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準,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專案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援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專案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稽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影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影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影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影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影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專案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影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資訊、全程授課視訊資料等。培訓機構在開展專案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稽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影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稽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影印件或畢業證書影印件、勞動合同影印件、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影印件或畢業證書影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影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稽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影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稽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影印件、畢業證書影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影印件等。經人社部門稽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影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稽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援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資訊網路系統建設。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範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範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稽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資訊系統或與相關單位資訊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資訊、資料的,可直接稽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髮放臺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好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採購行為。加強資訊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專案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資訊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資訊共享。

第三十三條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餘。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資訊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稽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範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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