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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1年7月30日通過並公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廣東省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5號

頒佈時間:2021-07-30

實施時間:2021-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推動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叢集,全面建設數字經濟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以及為數字經濟提供支撐保障等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資料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資訊網路作為重要載體,以資訊通訊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第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資料驅動、融合賦能、包容審慎、安全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數字經濟發展以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為核心。數字產業化主要促進數字產品製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的發展;產業數字化主要促進工業數字化、農業數字化、服務業數字化等數字化效率提升業的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制定本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數字經濟發展的統籌部署,營造數字經濟發展良好環境。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掌握數字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統籌部署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擬製促進數字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數字化發展重大工程和專案實施;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擬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數字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依法向社會公佈。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數字商貿、數字金融、智慧物流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擴大數字經濟領域開放。加強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推進網路互聯互通、數字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數字產業協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省關於珠三角核心區、沿海經濟帶、北部生態發展區的區域發展格局,加強數字經濟區域優勢互補、差異化協調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數字經濟發展,加強國內外交流合作。

第八條 引導企業等市場主體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政策支援下,進行數字化轉型。支援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經濟領域投資建設。

支援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創業孵化、投資融資、技術支援、法律服務、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二章 數字產業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等發展,培育人工智慧、大資料、區塊鏈、雲端計算、網路安全等新興數字產業,謀劃佈局未來產業。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提升基金、平臺、高等學校、園區支撐水平,從製造、設計、封測、材料、裝備、零部件、工具、應用等方面構建產業支柱,支援優質專案投資建設,打造積體電路產業創新發展高地。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軟體產業發展,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業,推進軟體產品迭代、平臺搭建、產業化應用、適配測試和開源開放,拓展使用者市場,構建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軟體產業生態。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工業和資訊化、通訊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新一代行動通訊產業發展和應用創新,加強材料、製造工藝等領域前沿佈局,構建集材料、晶片、基站、裝置、終端、應用於一體的新一代行動通訊產業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支援利用網際網路平臺推進資源整合共享和優化配置。依法依規明確平臺企業定位和監管規則,促進平臺經濟和共享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網際網路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平臺管理規則和制度,依法依約履行產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網路安全保障、資料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資訊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支援數字經濟領域的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中小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字經濟領域企業上市資源,支援有條件的企業依法到證券交易機構上市。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引導支援數字產業基地和園區建設,重點培育下列數字產業叢集:

(一)新一代電子資訊;

(二)軟體與資訊服務;

(三)超高清視訊顯示;

(四)半導體與積體電路;

(五)智慧機器人;

(六)區塊鏈與量子資訊;

(七)數字創意;

(八)其他重要數字產業叢集。

第十六條 引導網際網路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基礎電信企業開放資料資源和平臺計算能力等,支援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建立數字經濟領域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構建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創新生態。

第三章 工業數字化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業實施全方位、全形度、全鏈條的改造,提升全要素生產率,加快工業生產模式和企業形態變革,促進工業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轉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資訊化、通訊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跨行業、跨領域以及特色型、專業型工業網際網路平臺建設,支援企業改造提升工業網際網路內外網路,建立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資訊化、通訊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平臺、網路、標識解析、安全等關鍵技術突破,增強工業晶片、工業軟體、工業作業系統等供給能力,實現工業製造技術和工藝數字化、軟體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數字化產業生態建設,培育工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以提供數字化平臺、系統解決方案以及數字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製造,加強工業網際網路創新應用,支援工業企業實施數字化改造,推進工業裝置和業務系統上雲上平臺,建設智慧工廠、智慧車間,培育推廣智慧化生產、網路化協同、個性化定製、服務化延伸、數字化管理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資訊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型工業企業開展整合應用創新,推進關鍵業務環節數字化,帶動供應鏈企業數字化轉型。推動中小型工業企業運用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的工業網際網路解決方案,普及應用工業網際網路。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進產業叢集數字化改造,推動產業叢集利用工業網際網路進行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連線,通過資訊、技術、產能、訂單共享,實現跨地域、跨行業資源的精準配置與高效對接。

支援產業叢集骨幹企業、工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等組建產業聯合體,開發推廣行業通用的技術整合解決方案,促進叢集企業協同發展。

第四章 農業數字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種植業、種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加工業等數字化轉型,推動發展智慧農業,促進鄉村振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遙感監測、地理資訊等資訊通訊技術在農田建設、農機作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等的應用,支援建設智慧農業雲平臺和農業大資料平臺,探索智慧農業技術整合應用解決方案,提升農業生產精細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新型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加工流通企業與電子商務企業融合,推動農產品加工、包裝、冷鏈、倉儲、配送等物流設施數字化建設,培育電子商務農產品品牌,促進農業農村電子商務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通訊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鄉村資訊網路水平,推動鄉村資訊服務供給和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網際網路與特色農業融合發展,培育推廣創意農業、認養農業、觀光農業以及遊憩休閒、健康養生、創意民宿等數字鄉村新業態新模式。

第五章 服務業數字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推動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數字商貿、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智慧文旅等數字應用場景建設,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交通,加速交通基礎設施網、運輸服務網、能源網與資訊網路融合發展,構建泛在先進的交通訊息基礎設施。構建綜合交通大資料中心體系。培育推廣智慧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船舶、自動化碼頭,以及定製公交、智慧公交、智慧停車等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物流,推進貨物、運輸工具、場站等物流要素數字化,支援物流園區、大型倉儲設施、貨運車輛等普及應用數字化技術和智慧終端裝置,提升物流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數字金融,優化移動支付應用,推進數字金融與產業鏈、供應鏈融合。

按照國家規定探索數字人民幣的應用和國際合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數字商貿,引導支援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的集聚區、平臺及其促進體系發展。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培育推廣雲服務、數字內容、數字服務、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新模式,支援數字化商貿平臺建設,發展社交電子商務、直播電子商務等,完善發展機制、監管模式,建設與國際接軌的高水平服務貿易和數字貿易開放體系,提升數字商貿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教育,推進教育資料和數字教學資源互通共享,支援建設智慧校園、智慧課堂、網際網路教育資源服務大平臺,培育推廣並規範管理互動教學、個性定製等線上教育新業態新模式。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醫療,推進人工智慧、大資料、區塊鏈和雲端計算在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床輔助決策、智慧化醫學裝置、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應用,加快開展網上預約、諮詢、掛號、分診、問診、結算以及藥品配送、檢查檢驗報告推送等網路醫療服務,建設網際網路醫院,拓展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空間和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推動個人、家庭、社群、機構與健康養老資源有效對接和優化配置,促進健康養老服務智慧化升級,以滿足個人和家庭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文化和旅遊、廣電、版權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網際網路文體娛樂業等,支援建設公共文化雲平臺和智慧圖書館、博物館等數字文化場館,培育推廣遊戲、動漫、電競、網路直播、融媒體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網路視聽、數字出版、數字娛樂、線上演播等產業,鼓勵拓展優秀傳統文化產品和影視劇、遊戲等數字文化產品的海外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旅遊,加強線上旅遊宣傳,推廣線上預約預訂服務,創新道路資訊、氣象預警等旅遊公共服務模式,引導旅遊景區開發數字化體驗產品並普及景區電子地圖、線路推薦、語音導覽等智慧化服務。

第六章 資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

第三十七條 鼓勵對資料資源實行全生命週期管理,挖掘資料資源要素潛力,發揮資料的關鍵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提升資料要素質量,培育資料要素市場,促進資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公共資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分級,實行目錄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資料管理部門統籌推進公共資料資源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規範公共資料產品服務。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公共資料開放範圍的動態調整機制,創新公共資料資源開發利用模式和運營機制,滿足市場主體合理需求。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資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促進各類資料深度融合,鼓勵依法依規利用資料資源開展科學研究、資料加工等活動,引導各類主體通過省統一的開放平臺開放資料資源。支援構建工業、農業、服務業等領域資料資源開發利用場景。

第四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依法獲取的資料資源開發利用的成果,所產生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並可以依法交易。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探索資料交易模式,培育資料要素市場,規範資料交易行為,促進資料高效流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依法設立資料交易場所,鼓勵和引導資料供需方在資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第四十一條 資料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資料安全保護義務,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社會責任。

開展資料處理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個人資訊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處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資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廣資料管理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資料管理,提升資料質量。

探索推動產業資料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和共享,加強產業資料分類分級管理,支援企業提升資料匯聚、分析、應用能力,以及構建資料驅動的生產方式和企業管理模式。

第七章 數字技術創新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資料的產生、傳輸、儲存、計算與應用環節,推動數字技術創新,加強數字技術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成果轉化,完善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數字經濟實施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重大專項,構建國家重大科技專案承接機制,推動獲取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體制機制,重點在積體電路、基礎軟體、工業軟體等基礎領域,新一代行動通訊、人工智慧、區塊鏈、數字孿生、量子科技、類腦計算等前沿技術領域,加快推進基礎理論、基礎演算法、裝備材料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突破。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科學佈局,推進數字經濟領域省實驗室建設,打造數字技術大型綜合研究基地和原始創新策源地。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資訊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領域的科技創新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經濟產學研合作,支援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與企業共建技術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基地、博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創新平臺,加強科研力量優化配置和資源共享,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系統整合和工程化應用。

支援數字技術開源平臺、開源社群和開放技術網路建設,鼓勵企業開放軟體原始碼、硬體設計和應用服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標準化工作,依法對數字經濟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支援社會團體、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數字經濟國際國內標準交流合作,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國內標準,自主制定數字經濟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工業和資訊化、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援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完善數字技術轉移機制;探索實施政府採購首臺(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體等政策,支援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應用推廣;鼓勵將財政資金支援形成的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企業使用,提升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水平。

第八章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重點統籌通訊網路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儲存和計算基礎設施等建設,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佈局衛星網際網路等未來網路設施。

第五十二條 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佈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市政、交通、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結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相關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通訊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新一代固定寬頻網路和行動通訊網路建設,推進核心網、承載網、接入網及基站、管線等資訊通訊網路建設。

工程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範,預留資訊通訊網路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等資源,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推動通訊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樑、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樞紐站場、智慧杆塔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建設,積極部署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的智慧化感測器,推進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應急管理、生態保護等領域感知系統的建設應用、互聯互通和資料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推進車聯網建設,擴大車聯網覆蓋範圍,提高路側單元與道路基礎設施、智慧管控設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誌標識的數字化改造和建設。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資訊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雲端計算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援建設底層技術平臺、演算法平臺、開源平臺等基礎平臺,建立領先的通用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資訊化、通訊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資料中心、智慧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邊緣計算節點等儲存和計算基礎設施建設,支援優化升級改造,提升計算能力,構建高效協同的資料處理體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能源、交通、城市、物流、醫療、教育、文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等領域的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慧化改造。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設本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和配套基礎設施,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資訊公共服務。

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參與衛星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構建通訊、導航、遙感空間基礎設施體系。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字社會一體建設,營造良好數字生態。在政務服務、財政、稅收、金融、人才、智慧財產權,以及土地供應、電力接引、設施保護、政府採購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資料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完善管運分離、政企合作的管理體制,創新建設運營模式,優化一網通辦政務服務,推動一網統管省域治理,強化一網協同政府執行,提高政府數字化服務數字經濟發展效能。

省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資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全省政務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全省統一的政務基礎網路、政務雲平臺和政務大資料中心,推進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以及移動政務平臺的建設和應用。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統籌使用省級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重點用於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臺、公共技術平臺和產業載體建設、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企業培育等領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數字經濟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投融資服務體系,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發揮省級政策性基金作用,重點支援數字經濟領域重大專案建設和高成長、初創型數字經濟企業發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培養創新型、應用型、技能型、融合型人才,支援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辦學,培養數字經濟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數字經濟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支援政策範圍,按照規定享受入戶、住房、子女教育等優惠待遇。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新業態發展需要的人才評價機制。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版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和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協議以及從事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用工服務指導,清理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鼓勵依託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完善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政策規定。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應急管理、政務服務資料管理、通訊管理等有關部門,企業、平臺等處理資料的主體應當落實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責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重要領域資料資源、重要網路、資訊系統和硬體裝置安全保障,健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保障體系,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資料、網路、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經濟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宣傳、教育、培訓,加強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普及提升全社會數字素養。

支援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國內會展、賽事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暢通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資訊無障礙建設,堅持創新智慧化服務與改進傳統服務並行。鼓勵針對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慧技術困難的群體的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提供適用的智慧化產品和服務,幫助其共享數字生活。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執行本條例的工作計劃,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數字經濟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標籤: 條例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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