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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申請複議可以指定監測機構嗎?

醉駕申請複議可以指定監測機構嗎?

醉駕申請複議可以指定監測機構嗎?

如今我國交警部門對酒後駕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很大,每年都會查處大量的酒駕乃至醉駕。被認定為醉駕的,當事人要面臨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對醉駕的處罰結果不服,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上訴。那麼,醉駕申請複議可以指定監測機構嗎?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醉駕申請複議可以指定監測機構嗎?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有新的證據證明不是醉駕,公安機關就不能拒絕申請複議的要求。也就是說只要能提供新的證據,就必須接受醉駕者的複議申請,定為醉駕,是當初就採血化驗了,醉駕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了醉駕的指標才能定為醉駕,既然有血液化驗的標本為證據證明是醉駕了,再說什麼都無益了,所以定為醉駕應該沒問題的。就是批准複議,結果也不會改變的。

二、我國對醉駕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知道了醉駕申請複議可以指定監測機構嗎。申請行政複議是公民的權利,當事人涉嫌醉駕,對處罰結果不滿時,有權提出複議。但是,作為當事人,是不能指定酒駕檢測機構的。公安機關接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會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複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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