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拼裝機動車?
- 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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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拼裝機動車?
(1)沒有列入國家機動車生產目錄的企業利用進口關鍵件拼(組)裝生產汽車、摩托車的;
(2)國家列入目錄的企業未經批准利用進口關鍵件組裝生產汽車、摩托車的;
(3)經國家批准立項不能提供經貿部門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許可證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及進口海關簽發的關稅繳納證明書和貨物進口證明書的;
(4)生產機動車的企業採用國家批准的進口關鍵總成生產的汽車、摩托車,所用總成和非關鍵件的總價值超過原進口車型百分之六十的;且沒有整車進口證明、按整車完稅證明的;
(5)雖經國家批准立項並有相關證明檔案,但生產的產品與進口的車型、數量、規格、用途不相符的或者不按規定使用相關證明的;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拼裝車的駕駛人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駕駛拼裝車上路行駛受到什麼處罰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罰款200元—2000元,吊銷駕駛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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