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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是怎麼規定的? 精神損害賠償金

交強險是怎麼規定的? 精神損害賠償金

在發生交通交給你事故之後,如果只是造成了財產損害是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的,雙方可以選擇走保險的程式,這樣處理事情的效率比較高,但是有的時候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例如有人身傷亡的話是需要考慮比較多的,讓小編來告訴大家精神損害賠償金 交強險是怎麼規定的?

精神損害賠償金 交強險是怎麼規定的?

一、精神損害賠償金 交強險是怎麼規定的?

交強險是否理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而交強險應當賠償被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與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物質損害的賠付是否有先後順序?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包括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2項。首先,根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的合同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都沒有規定按照某種順序進行賠償,可以理解為在所有賠償專案的順序是平等的。其次,《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此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因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精神損害可要求第一位賠付。

二、被害人選擇在交強險中賠償還是放在交強險外賠償的區別

重大交通事故中,結果往往比較嚴重,要麼發生死亡的結果,要麼發生了重大傷殘的結果。對於死亡或重度傷殘,其往往超出了交強險的賠付限額。在被保險人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下,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放在交強險裡賠付與放在交強險外賠付就存在很大的區別,對於被害人的權益也有重大影響。

同時存在交強險、商業險的情況下,由於商業險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那麼精神損害撫慰金放在交強險與不放在交強險中理賠就會發生如下兩種結果。放在交強險裡理賠,那麼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獲得全額賠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超出限額的部分則按照責任比例賠付。不放在交強險裡賠付,那麼其他費用先行在責任限額裡賠付,超出的部分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在商業險裡賠付。商業險賠付的時候,精神撫慰金在商業險裡無法獲賠,只能要求交通事故的對方賠償,超出交強險的其他物質損害則按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賠付。

這兩種方法比較下來,我們可以發現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放在交強險中賠付與否對於受害人影響重大。如將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放在交強險裡賠的話,那麼如果被保險人沒有賠付能力的話,那麼精神損害撫慰金最終無法獲得賠償,即便賠付的話也只是按比例部分賠付。而放在交強險裡賠付,那麼受害人將獲得全額賠付。

交強險是否理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而交強險應當賠償被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與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物質損害的賠付是否有先後順序?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包括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2項。首先,根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的合同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都沒有規定按照某種順序進行賠償,可以理解為在所有賠償專案的順序是平等的。其次,《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此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因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精神損害可要求第一位賠付。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責任比例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付也要按雙方的責任比例來確定,交通事故中通常按雙方的責任比例來確定。例如,在人亡的交通事故中,死者為次責,對方為主責,那麼對方應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70%=3.5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付也要按雙方的責任比例來確定,交通事故中通常按雙方的責任比例來確定。例如,在人亡的交通事故中,死者為次責,對方為主責,那麼對方應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70%=3.5萬元。

綜上所述,在發生重大的人身傷亡的時候,要賠償的專案是比較多的,但還是精神損害賠償在商業保險當中是得不到賠償的,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是不是放在交強險當中賠償是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的,選擇不一樣就會產生不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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