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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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安全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二)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和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和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與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及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以及記錄、計算機資料等資料及其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四、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綜上所述,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應根據事故造成的後果分析,發生用工安全事故以後,負有報告義務的工作人員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如果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相關事故之後,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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