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劉X與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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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X,男,土家族,駕駛員,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委託代理人眭庭方,重慶XX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南賓鎮萬壽大道XX,組織機構程式碼676XXXX3894-4。
負責人楊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吳XX,該公司職工。
委託代理人代春玉,重慶XX律師。
被告餘XX,男,土家族,居民,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委託代理人向X開,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原告劉X訴被告中國XX公司、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後,由代理審判員任毅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式於2014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X於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X自願向本院申請撤訴,系處分其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劉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24.00元,減半收取462.00元,由原告劉X負擔。
代理審判員 任 毅
書 記 員 向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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