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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貟泥訴被告耿XX、銅川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貟泥訴被告耿XX、銅川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貟泥,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藍田縣XX一組60號,現住陝西省西安市等駕坡街道辦月登閣村40排。

原告貟泥訴被告耿XX、銅川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褚XX,陝西XX律師。

被告耿XX,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銅川市印臺區XX。

被告銅川XX公司。住所地陝西省銅川市王益區玉華XX。

法定代表人秦X,經理。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陝西省銅川市王益區紅旗XX。

代表人孫X,經理。

委託代理人董XX,陝西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貟泥訴被告耿XX、銅川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貟泥於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貟泥自願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貟泥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700元,減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貟泥負擔,但因原告貟泥身體殘疾且無固定生活來源,依法准許其免交訴訟費。

審 判 長  侯 梅

代理審判員  李理時

人民陪審員  姚建生

書 記 員  姚XX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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