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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扣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駕駛證扣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駕駛證扣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駕駛證扣分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如果在一個記分週期(從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起算12個月)扣分不滿12分的,只要把罰款交了即可,不用怎樣進行處理。下一記分週期開始車管計算機系統便將上一記分週期的分數全部清零。

2、駕駛證扣分查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週期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個記分週期。

3、如果在一個記分週期扣分達12分的,則要到發證車管所或違法地車管所通過學習並考試科目一合格後才可消除滿分記錄並恢復駕駛證的正常使用。

4、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第四十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證之日起計算。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即為清分日期,每週年為一個記分週期。

二、沒有駕駛證造成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 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 ” 一般是指駕駛人從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已被登出。當時“ 過期未登出 ” 不屬於 “ 未取得駕駛資格 ”,不屬於保險公司交強險法定免責事由。

因此,沒有駕駛證的,不管是由於一直沒有取得駕駛資格還是說駕駛證已經被登出的,給汽車投保的,都不能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畢竟,這種情況主要是由於出錯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加上沒有主體資格,自身違法,因此不能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相應的賠付。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個記分週期內,駕駛證的分數總共為12分,而一旦這12分被扣光的話,那麼就會被暫扣駕駛證,要求駕駛人員重新進行理論學習,通過了考試之後才會進行退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標籤: 扣分 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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