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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計入辦案期限麼?

傷情鑑定計入辦案期限麼?

在治安案件中,經常會涉及到當事人受傷進行傷情鑑定的情況,做傷情鑑定也是為了公安機關能夠更好的查明案情。要知道,公安機關辦案是有時間限制的,那麼傷情鑑定計入辦案期限麼?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給大傢俱體講一講。

傷情鑑定計入辦案期限麼?

一、傷情鑑定計入辦案期限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這裡的“鑑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鑑定之日起至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傷情鑑定不計入辦案期限的原因

1、如果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鑑定或傷情 鑑定的結果決定案件的性質,如在被害人自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如果被害人當時患有精神病,則可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強姦,反之,如果被害人當時未患 精神病,則不是被強姦,就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如果此時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則是違法的,不存在問題。

2、如果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鑑定或傷情鑑定的結果不能決定案件性質,則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鑑定或傷情鑑定不影響案件的辦理,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 將對被害人作精神病鑑定或傷情鑑定的期間計入辦案期限。

通過上文不難發現,雖然說公安機關辦案有期限要求,但是按照規定,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件真相而鑑定的期間,是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所以說傷情鑑定計入辦案期限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我們瞭解了這些知識,在遇到治安案件,需要做傷情鑑定時,就不要對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有所疑惑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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