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車輛過戶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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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提供雙方身份證(新車主須是市三區戶籍的身份證或市三區居住的有效暫住證及本人身份證),單位車輛須提供介紹信;
提供車輛行駛證、牌照(或車輛遷移證明)及車輛;
過戶雙方必須本人辦理;
車輛必須是列入本省“目錄”的產品;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轉讓、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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