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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資者以專利權投資合法嗎?

接受投資者以專利權投資合法嗎?

一、接受投資者以專利權投資合法嗎?

接受投資者以專利權投資合法嗎?

接受投資者以專利權投資是合法的,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以專利權出資入股流程

以專利出資入股,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專利作為一種智慧財產權,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企業設立的一種出資形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

1、股東共同簽訂公司章程,約定彼此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所有權人依法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權變更登記及公告手續。

3、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專利權轉移手續。

4、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換(頒)發營業執照。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式。

三、接受專利投資應注意什麼法律風險?

1、主體資格審查

(1)應當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專利權屬證書、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最新交納年費憑證等檔案,以確定其擁有所出資專利。通常,專利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真正的專利權利人,但是,專利證書是根據專利登記簿頒發,在發生專利權主體變更時只對底簿進行更改,僅僅依據證書認定專利權主體風險較大。故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也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做進一步審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出具的專利登記薄副本可體現當時的專利權人)。

(2)是否存在履行職務行為、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對專利技術研究往往具有投資的介入,尤其是發明領域,需要進行的投資可能更大。專利權歸屬於個人還是投資方,都需要明確界定。例如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在執行職務期間,利用單位的物質資源開發的專利技術歸單位所有;經兩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而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當事人另有協議約定的除外。故建議在主體審查過程中,應明確專利技術開發者之間的關係,以及中間有無相關協議,並要求專利權人做出相關書面陳述。

(3)若專利是受讓而來,不能只看其轉讓合同,還要查明該專利是否已經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否則出資人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專利有人。

2、客體資格審查

(1)專利權是否被終止。

有些專利權可能因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等原因被依法終止,被終止的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不需花費金錢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該專利是否被終止,對非技術出資方意義重大。

(2)專利權的地域效力。

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因此,若利用該專利技術製造的產品擬銷往外國,建議應接受專利入股前,專利權在產品擬銷售地是否有效,否則出口的產品極有可能將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

(3)專利權的有效期。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超過保護期後,專利技術就進入公有領域,不能獨佔其利。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應調查專利權的剩餘有效期,同時專利剩餘的有效期限越短,專利的商業價值也就越低。

(4)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是專利入股盡職調查的重中之重!

專利許可,包括三種方式: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

A.獨佔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權利人在內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B.排他許可,是指除被許可人、許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C.普通許可,是指被許可人有權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許可人在許可期限可以自行實施專利,也有權許可第三方在許可期限內實施專利。

關於專利許可的方式,如果約定不明,則視為普通許可。因此應當事先了解專利權是否進行過專利許可,這對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意義重大:

——如果已經對外發放獨佔許可或排他許可,並已備案可以對抗第三人時,建議不能再接受專利權人的任何形式的許可,否則即使已付費也不能使用該專利,只能去追究專利權人的違約責任;——而若是對外已經發放過普通許可,則需要評估前面的專利許可,是否會影響自己的商業利益。

(5)專利權是否被是否質押。

如果專利已被質押,一旦專利權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以該專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專利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建議接受專利入股的公司應調查清楚是否存在專利質押的情況。

(6)專利權是否正在發生法律爭議。

應調查清楚專利權是否存在下述情形:A.該專利是否有第三人基於各種原因,正在請求宣告該專利無效;B.第三人正在指控專利權人的此項專利侵犯其專利權等在先權利;C.第三人正在請求確認他為此項專利權的所有人等諸如此類的情況。

(7)用以入股的專利權內容。

究竟以專利權所有權出資,或者專利使用權或專利申請權出資?目前,關於專利權使用權和專利申請權的出資是否可行,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實踐中,以專利權所有權出資最為常見,也更為保險。

(8)專利是否欠缺授權的實質條件。

可委託專業機構,檢索目標專利是否存在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方面的缺陷,從而評估專利是否有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

(9)涉及“組合專利”時。

有的專利池裡面,看似存在幾個不同的專利,但實際上是同一個技術主題內容的專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稱,或者只是在專利申請檔案上表達上的差異而已,而專利技術出資一方很可能把這些“名為數個、實為一個”的專利權作為資產投資到公司,以達到增加投資額的目的。

公司可以接受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的投資,也可以接受技術裝置等的投資,這些投資方式,相比較於貨幣投資而言,公司需要承諾的風險更大一些。為了降低風險,在接受投資之前,先核查一下投資者是否滿足主體資格,也核查一下專利權是否依舊處於被法律保護期間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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