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的案件能否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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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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