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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證據的辨認筆錄應當排除哪些情形

可以作為證據的辨認筆錄應當排除哪些情形

可以作為證據的辨認筆錄應當排除情形: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可以作為證據的辨認筆錄應當排除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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