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蓋公章致他人損失單位擔責嗎
-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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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等失職行為,管理員可以免責。
如果持章人盡到了注意義務,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建議報警處理,盜竊行為已經完成,可以追究盜竊者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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