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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指徇私枉法罪

什麼指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有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其他事實,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的,對明知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而使他受到追訴的,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與法律作枉法裁判。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的;
(三)在立案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四)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五)其他枉法追訴,不追訴、枉法裁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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