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批捕後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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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程式是:
其一、案件偵查;
其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其三、檢察院審查起訴;
其四、法院開庭審判;
其五、法院製作刑事判決書,送達犯罪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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